分居10年,丈夫向妻子借款40万后失联,这钱用还吗?

时间:2023-06-20 07:49:25 来源:大庆晚报

原标题:双方没在一起生活,一方借40万元后失联

丈夫向妻子借钱用还吗?

男女双方通过婚恋网站相识,短暂相处后结为夫妻,不想婚后10年一直分居,男方从女方手里借走40万元。


(资料图片)

如今,女方见婚姻无望提出离婚,并索要借给男方的40余万元,这种情况下女方能要回借款吗?夫妻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吗?

6月12日,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。

一见钟情闪婚

2013年5月,家住广西的王女士在某婚恋网站看到一则征婚广告,男方姓刘,家住大庆市,是位生意人,长相英俊,符合其择偶标准,于是她便通过网站和刘先生取得了联系。

同年8月,两人见面互生好感,交往没多久,就在广西办理了登记结婚。

婚后没几天,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分歧,刘先生虽在广西生活三个月,但双方并未共同生活。

当年12月,双方再次发生争执,刘先生便以公司事务繁忙为由返回大庆,这期间,两人分分合合。

分居的这几年中,刘先生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,向王女士借了40万元,当时王女士留了一个心眼,让刘先生写了借据。

2016年1月份,刘先生给王女士打去电话,称公司需要自己去韩国工作。

此后,刘先生再也没去广西看过王女士,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。

女方提出离婚

2019年春天,已经回国的刘先生再次给王女士打电话借钱,这次被王女士拒绝了,她告诉刘先生,再也没有经济能力帮助刘先生了。

打那之后,刘先生很少再给王女士打电话,这让王女士很失望,她下定决心要与刘先生解除婚姻关系。

准备离婚前,王女士多次向刘先生索要借款,起初刘先生还接电话,找理由搪塞拖延还款时间,后来他干脆不接王女士的电话了。

今年3月份,王女士无奈之下,以民间借贷纠纷和离婚纠纷为由,分别将刘先生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。

“云审判”解纷争

民间借贷案和离婚案分别由法官王文娇和吴立翠主审。

考虑到被告刘先生可能会对款项性质存在疑义,而离婚案争议也是围绕40万元借款,因此,两名法官决定将两起案件“打包”调解。

鉴于双方分别在广西、大庆,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决定实行“云审判”。

“云审判”过程中,法官坚持化解原则,告知刘先生双方虽登记结婚,但并未共同生活,而且对方提交的借据及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,既然夫妻感情达到破裂程度,应该好聚好散。

最终,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,并达成还款协议,即刘先生两年内给付王女士共30万元。

说法:夫妻间也有借贷法律关系

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吗?

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华政勇说,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,即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。

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:

1.夫妻之间有财产协议约定,实行“分别财产制”。

即夫妻双方存在各自财产独自所有的约定,存在这样的约定,无论婚前婚后,夫妻的财产所有权都是按照协议约定的各自所有,这个时候夫或妻向另一方借钱,可以作为借贷关系,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偿还借款,并按照约定承担借款利息。

2.借款方用的是自己婚前的财产作为借款。

这种情况下,首先要求出借人证明出借的款项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;其次,婚前财产在婚后没有发生任何混同情况,只有符合以上条件并能够举证证明的前提下,才可以成立借贷关系,借款人就有义务按照约定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。

3.借款用途为借款人个人所用或者个人投资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想投资一个项目,另一方明确表示反对或者不同意,这时候双方可以约定,此投资为一方单独投资,无论是亏损还是盈利跟对方无关,那么这个就属于一方单独投资。

如果投资款项属于向另一方借款,那么这个借贷关系也是可以成立的,或者一方以投资的名义向另一方借款,结果将款项用于自己吃喝玩乐了,这个显然属于个人所用,也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,但是作为借款人要归还全部还是只归还部分,要看借的是一方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。

本案中王女士与刘先生属于第三种情况,所以,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。

大庆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邹影 图为资料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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